转发《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了做好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清缴,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附件1)及个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附件2),请教职员工根据个人实际,于6月30日前按操作指引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注意事项:
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咨询财务处预算管理科 邱祥,电话:020-****8445,159****3453。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个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操作指引 https://mp.weixin.qq.com/s/Y7ZPqolwqkG9Gu9jfQ9s8w
财务处
2021年5月18日